![]() |
|
|||
訊帶着女友回鄉探親,不想在長途車上與人發生爭執,被人打傷。現在,打人者無法找到,傷者可否要求司乘人員給予賠償?
一個月前,在漢沽工作的小高帶着女友乘坐長途汽車回鄉探親。在小高和女友的後排,坐着兩個年輕的女子。小高見女友不斷地調整座位,往後一看發現,其中一名女子把鞋脫了,用腳踹着女友的椅背。小高馬上就制止對方,可還沒說上幾句,那名女子突然站起來,揚手就給了小高一個耳光。小高氣壞了,揪住那名女子,雙方撕扯在一起。
這時,賣票的大姐趕緊過來將兩人拉開,各自勸說了幾句。小高心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不再追究,重新坐回了座位。沒想到,過了半小時,竟然有幾輛摩托車攔住了大巴車,後面的兩名女子二話不說,拖起小高就往車下拽。摩托車上的幾名男子也來幫忙,把小高拽到車下,一頓暴打。當警察來時,幾個人已經跑了。現在,打人者至今沒有找到。小高認爲司乘人員既沒有制止這羣人的暴行,也沒有及時報警,要求司乘人員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但是,司乘人員解釋,當時事發突然,打人者人多勢衆,她和司機都被嚇懵了,所以沒有及時報警。至於賠償,小高應該找打人者負責,與他們無關。
漢沽法律援助中心李巖峯律師認爲:司乘人員對小高的受傷負有責任。依照《合同法》規定,乘客購票乘車,乘客與汽車承運人之間形成了客運運輸合同關係,承運人在乘客購票至下車的運輸過程中,負有安全運送義務,包括負有保障乘客生命財產安全的義務。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遇險的乘客,並應當對運輸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運輸過程中乘客發生打架遇險時,司乘人員應採取有效的制止或救助措施,如停車制止或報警求助等,否則承運人應對小高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記者劉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