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11月18日由商務部主持召開的第四次全國商務法律工作會議上,《法制日報》記者獲悉,近年來,我國在世貿組織被訴案件急劇增加。2006年前僅有1起被訴案件,目前累計達14起。2009年我國參與案件佔當年WTO案件總數的50%,2010年爲42%左右。當前,世貿爭端解決已經成爲美歐等催促我國市場開放、遏制我國際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商務部條法司司長李成鋼在會上指出,我國被訴案件大多涉及我國經貿管理制度。迄今,市場準入、政府補貼、知識產權、資源供應甚至意識形態等重大領域的管理制度或措施均已受到質疑。新能源補貼、稀土等資源類產品出口限制、貿易救濟措施等,成爲美歐等近期對我國的重點關注。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不僅歐美等發達成員對我國步步緊盯,印度、巴西等新興經濟體也躍躍欲試。從傳統產業到新興產業,從特定產品到產業政策,從行政措施到法律制度,可以說,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我國已開始面臨全方位的考驗。爲此,切實加強能力建設,充分運用好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這把雙刃劍,已成當務之急。
李成鋼介紹,近年來,將准入前國民待遇、環保、勞工、競爭政策、反腐敗、國家安全等新議題納入投資協定,已逐漸成爲現代投資協定的發展方向。我國作爲利用外資大國,在新議題所涉領域的實際發展水平及制度設計與發達國家相比,確實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國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儘管數量衆多,但均屬於傳統模式。我國投資協定尚未納入准入前國民待遇問題,對勞工、環保、競爭政策和國家安全等議題,要麼不予涉及,要麼僅作出願意加強合作的原則表態。
與此同時,作爲對外投資大國,我國在與其他國家、特別是資源型國家商籤雙邊投資協定時,對東道國投資環境也有一定的期待和要求。我國同時作爲引資大國和投資大國的“身份混同”,使我國在投資協定談判對抗性訴求的取捨和平衡上面臨着現實挑戰。
爲此,彌補國際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領域立法缺位,將成爲商務部今後商務法律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據李成鋼介紹,商務部將着力推動出臺《對外勞務合作條例》、研究起草《對外援助管理條例》,制定對外承包工程、對外援助項目管理領域配套規章,修訂《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李成鋼同時還強調,當前,我國正處於國際貿易摩擦高發期,美歐已將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作爲要求我國履行加入承諾、開放市場的重要戰略手段。隨着我國經濟加快發展,美歐對獲得我國市場準入利益期待更高,在雙邊對話不能解決爭議時,將更多地選擇世貿組織訴訟。因此國內企業要加強對國外各種貿易壁壘的研究和評估,蒐集掌握確鑿證據,適時訴諸世貿組織,全力爭取獲勝。與此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被訴案件應對,全力維護我國核心利益。
李成鋼認爲,新形勢下,我國對外商籤投資協定時既不宜過於強調“東道國留權”,也不能太過側重“投資者保護”。要兼顧繼續吸引外商和切實支持“走出去”戰略實施這兩個目標,採取平衡的立場,在不放棄我核心利益的前提下求同存異,展現靈活,保持一定的前瞻性與開放性。與此同時,隨着我國企業在高風險國家投資的增加,我國應大力推動投資和法律服務聯手走出去,推動東道國加強國內法,對我國投資提供有效保護。(記者萬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