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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張先生:
我父親去世後,我和母親居住的房子依據政策將承租人變更爲我,母親是同住人。1994年10月我結婚了,女方戶口不在上海。1998年我將房子買下產權,產權人是我一個人的名字。2005年,我把房子賣掉,得到房款33萬。隨即將賣房款投入到股市裏邊去了。現在女方提出離婚。問:對於這33萬,女方有權分嗎?
律師答問:
您於1998年買下房屋產權時已經結婚,所以這套房產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以,現在女方有權主張分割33萬售房款。由於售房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這33萬投入股市屬於你們夫妻投資,產生的分紅、增值等資本利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權分割。至於女方戶口不在上海,並不影響她對這套房子享有權利。
菅峯律師(上海旭燦律師事務所主任,讀者俱樂部特邀律師。諮詢:400-880-5008法律百事通熱線,或手機13301969336,網址:www.lawyer-sh.com.cn東方法律服務網,地址:中山西路1265弄18號1403室)執業證號:131012001107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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