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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起專門在馬路上故意與他人碰撞,並藉機訛詐他人錢財(俗稱碰瓷)的案件,近日在南通宣判。
周某、楊某、朱某、張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於2011年6月1日至18日,先後在南京浦口、南通開發區小海鎮、新開鎮、通州區興仁鎮、平潮鎮、姜竈鎮等利用碰瓷敲詐他人。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周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判處楊某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判處朱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6000元。
陸先生是南通小海鎮村民,今年6月11日晚7時,他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到南通某賓館門前時,一個騎摺疊自行車的男子突然在其側後方倒地,男子站起後一口咬定是被陸撞倒的。陸將他送到醫院,經拍片檢查,發現男子的左手的無名指骨折.隨後男子便以此爲由,向陸先生提出索賠。男子還叫來他人一起與陸先生"談判"。無奈,陸先生只得按該男子的要求賠償6000元了事。
回到家後,陸先生越想越不對勁,於是到當地派出所報案。警方立案後,發現在南通地區發生過多起類似的案件,最後警方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周某、楊某和朱某。據他們交代,通過這種手法,已騙得被害人人民幣1.6萬餘元。(喜雙慶王維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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