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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供熱開始不久,一些市民對於暖氣測溫、交納供熱費等問題提出了疑問。對此,12319城建服務熱線就市民提出的較爲集中的問題給予了回覆。
市民王女士:家中不太暖和,請問怎麼測溫?
答:根據2011年1月11日頒佈的《天津市供熱室內溫度測量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供熱單位測量供熱室內溫度(以下簡稱測溫)應符合以下要求:在每天8:00-21:00進行測溫,如用熱戶有特殊要求,可與供熱單位協商確定;使用經檢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銀溫度計或數字溫度計,示值允許誤差(準確度)爲±0.3℃,並且在測溫時應出示檢定證書;對同一用熱戶測溫,每天不超過兩次。
市民張先生:供暖費應什麼時候交?有沒有滯納金?
答:根據2011年1月11日頒佈的《天津市供熱採暖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採暖費,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日違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採暖費的2%。;未簽訂合同的,日違約金額爲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採暖費的2%。。供熱單位對逾期未交費用熱戶停熱的,停熱期間僅按停熱天數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違約金不再累計。(記者張珊珊通訊員解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