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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強啊,你要堅強啊。”國土資源報原總編輯劉允洲被法警押出法庭時,其家屬在旁聽席上站起來不停地勸他。今年64歲的劉允洲因受賄237萬元,今天上午10時30分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審理後認定,劉允洲共有3起受賄事實。第一起是發生於1997年至1999年,當時劉允洲擔任中國土地報社社長兼國家土地管理局宣傳中心主任,他接受新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吳國海的請託,爲該公司承攬上海地產項目並獲得國家土地管理局對該項目示範小區的命名提供幫助。爲此,劉允洲收受吳國海給予的住房一套,經鑑定價值人民幣59.02萬元,後劉允洲支付房款12萬餘元。第二起發生在2003年至2004年5月期間,當時劉允洲擔任國土資源報社總編輯,他爲北京時代東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資拍攝影視劇提供幫助。爲此,劉允洲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給予的10萬元。
劉允洲的第三起受賄事實,與浙江橫店的“圓明新園”項目有關係。他在2007年間,利用擔任國土資源報社巡視員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廳長王松林,爲浙江省東陽市橫店圓明新園項目違反國家規定進行建設用地審批提供幫助。爲此,劉允洲收受浙江省東陽市橫店共創共有共富共享委員會主席徐文榮給予的人民幣180萬元。
法院認爲,劉允洲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在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部分贓物已被追繳,故可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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