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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審判管理機制是實現法院自身科學發展的必由之路。囿於審判管理仍處於探索階段,審判管理運行機制與司法制度現代化要求和人民羣衆對公正司法的期待還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有必要站在全局高度,回顧檢視並修正審判管理機制中存在的不足,做到既注重從宏觀上把握審判管理的方向性、規律性,又注重從微觀上探究其合理性、操作性,從而讓科學的審判管理制度發揮其應有功效。
一、微觀檢視:審判管理機制存在不足
審判管理機制就像時刻運轉不停的“機器”,只要有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它就不能停下來,要對案件進行流程監管和質量監控。從實踐中看,審判管理機制存在以下不足,需要加以改進。
1.量化指標設置科學性不強。
加強審判管理需要對立案、分案、保全、開庭、調解、裁判、結案、審限、執行以及歸檔等流程節點進行管控,並設置量化指標,以達到準確評估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業績的目的。實踐當中,法院在設置審判管理量化指標時存在誤區。比如,在審判管理中將“結案率”設置成評判法院之間和法官之間審判效率高低的決定性指標就廣受詬病。衆所周知,除適用簡易程序即時調解或撤訴以外,案件審理需要留出應訴、答辯、舉證和開庭等時間,新收案件不能馬上審結是常態。爲了提高結案率,有的法院在年底數據“扎口”時停止收案,讓訴訟羣衆等一段時間再來立案或立案後人爲作假編成第二年的案號,形成年底新收案件暴跌、次年初高漲的統計“怪圈”。
2.運行態勢分析應用性不足。
審判管理除了具有加強訴訟程序監督和評估法官審判業績微觀功能外,還有爲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的宏觀作用,即可以以審判管理數據爲基礎,對一定時期審判執行工作情況和基本走勢進行分析研究,總結審判執行工作成效,剖析存在的問題,從而提出加強和改進審判執行工作意見和建議供審判委員會參考,這有利於明確下一個時期的工作重點和努力方向。但有的法院對審判管理的訴訟程序監督和業績考覈功能關注較多,對運行態勢分析則不夠重視,要麼對現有審判管理數據束之高閣,不作任何分析整理,要麼侷限於一年一兩次總結,不能做到每月或每季進行動態分析,在決策時不能結合審判管理運行數據反映的情況提出針對性措施。
3.案件發回改判規範性不夠。
案件發回改判率是考評法官審判質量的關鍵性數據,被髮回改判案件也是本院案件質量評查的重點。如果上級法院部分法官對案件發改隨意性大,就會導致下級法官動輒得咎,影響其審判質量績效考覈分值,直接挫傷下級法官的辦案積極性,下級法官也會口服心不服。下級法官爲避免案件被改判發回,必然會主動向上級法院多請示,兩審終審就形同虛設,變成了一審終審。因此,下級法院對案件質量績效評判方面的審判管理需要上級法院規範行使案件發回改判權來配合,但現在尚未建立起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發回改判提出異議的制度化反饋評查機制。
4.績效激勵機制導向性不明。
運用評估體系開展審判管理,歸根到底要通過對法官的有效激勵才能真正取得實效。這需要建立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法官審判業績考評制度,把評估體系所體現的價值導向轉化爲法官的內在自覺,把審判管理的目標和法官個人的目標緊密結合起來。審判管理只是一種手段,目的在於引導法官能高效公正地審理好每一起案件,形成你追我趕的良好局面,這需要發揮審判管理績效考覈結果的“指揮棒”作用。但目前法官業績考覈結果運用得還不夠到位,沒有與評優評先、提拔重用很好地結合起來。長此以往,就會嚴重挫傷法官參與審判管理的積極性,從而對審判管理運行機制失去信心,如此則發揮不了績效考覈的價值指引和行爲導向功能,難以形成有利於法院科學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修正進路:機制科學與績效激勵並重
法院審判管理要實現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細化、科學化管理轉變,必須正視運行機制中存在的問題並加以修正,這個過程需要付出智慧和艱辛。
1.重新評估各項考覈指標。
組織專門人員,對原先制訂的各項考覈指標重新進行評估,對符合審判規律、切合審判實踐的予以保留優化,對違背審判規律、與實踐脫節的予以刪除或修正,比如可將原先沿用的“結案率”改爲“審限內結案率”。在量化時,要按所考覈項目在審判管理中所處位置和關鍵程度,科學確定每項考覈內容在整體中所佔的分值比例,使考覈整體目標和各考覈項目之間協調一致。可分別設立獎懲性指標和倡導性指標,其中,對大家公認應做到且容易量化的環節設立獎懲性指標,視法官完成情況加分或減分,適當拉開法官績效考覈分值距離,讓幹多與幹少、幹好與幹壞的不一樣;對實踐中如何考覈爭議比較大且難以量化的環節設立倡導性指標,沒完成任務的不減分,超額完成的加分,以引導法官多做該方面的工作,避免因指標設置不合理而挫傷法官參與審判管理的積極性。
2.定期研判審判質效指標。
應有效利用審判管理機制收集的相關數據信息,建立審判質效指標研判制度。審判管理部門應定期分析審判執行工作運行態勢,尤其要注意收集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的類型化問題,對影響審判質效指標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對有變化的審判質效指標及時解讀,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決辦法,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應對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態勢分析要將評估指標作爲基本立足點,但它不是單純的司法統計分析,不能表象化地看待評估指標,而應深入到評估指標背後,分析和研究審判工作中帶有本質性、普遍性和突出性的問題。法院黨組應定期聽取審判管理部門關於審判執行工作態勢情況的彙報,做到對法院全局工作摸得透、認得清,在作決策時合理吸收審判管理部門提出的建議和意見,促使審判態勢分析與黨組科學決策之間形成良性循環。
3.發改案件實行聯動評查。
爲規制上級法官隨意發改案件現象,有必要建立發改案件聯動評查機制,即如果下級法院認同上級法院發改結果無異議,則無需啓動上一級法院對該案的評查,如果下級法院認爲上級法院發改不當提出異議的,則上一級法院要另行組織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對發改是否合法進行評查,如確實屬於不合法的發回改判,要扣減案件承辦法官的審判質量績效分數,從嚴追究其紀律責任。換言之,上級法院要將下級法院提出異議的發改案件作爲本級法院的必查案件對待,並以之作爲本級法院加強審判案件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評查是否存在亂髮改現象,必要時啓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錯。下級法院對發改異議權的行使必須以法院名義向上級提出,而不能以法官個人名義提出,並且要出具書面異議理由。
4.建立績效激勵長效機制。
法院審判管理應當以人本管理爲核心,把調動法官的能動性作爲管理的着眼點,通過建立績效激勵機制使外部管理逐步轉化爲法官追求公正效率、踐行司法爲民的內在動力。一是要根據審判管理績效考覈情況,爲每位法官建立個人業績檔案,做好日常考覈數據的統計登記工作,形成動態化、全面性的日常考覈記錄;二是每月定期通報每個部門和每位法官在前一個月的審判管理業績考覈結果,營造鼓勵先進、鞭策落後的良好氛圍,讓考覈領先者獲得應有的榮譽感;三是評優評先時,要以平時審判管理業績考覈的結果作爲依據確定相關人選;四是在提拔用人時,法院黨組應集中向組織部門推薦審判管理考覈優勝者,形成任人唯賢的良好導向。
(作者系江西省都昌縣人民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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