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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農民王老漢錯拿酒精當藥品到李某開的小診所輸液,沒想李某也沒有檢查,造成王老漢手背大面積燒傷。爲此,王老漢將李某告上法庭,後經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法院調解,李某同意分期賠償王老漢損失1.2萬元。
王老漢訴稱,2010年10月,自己身體不舒服,帶着藥品到李某自開的小診所輸液。但之前王老漢的老伴已經用此瓶換裝了酒精,但未撕下藥瓶標籤,也還沒來得及告訴王老漢,王老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還以爲是自己平時用的藥,帶到了李某的診所。而李某在輸液時也沒有仔細檢查瓶中液體成分,直接將酒精當藥輸入體內。輸液過程中王老漢覺得十分不適,多次對李某提醒手背發麻,有疼痛感,李某卻說這是正常現象,最後王老漢左手背大面積燒傷。爲此,王老漢起訴要求李某賠償自己爲治傷花費的各項損失1.4萬元。
李某辯稱,輸液瓶中的酒精是王老漢自己帶的,王老漢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自己只是沒有仔細檢查而已,願意賠償王老漢的部分損失。
經法院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由李某分三次賠償王老漢損失1.2萬元。
(周靜李振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