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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北京可信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中南瑞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稱,2007年開始,其應被告法定代表人孫某的要求,爲被告辦理北京東方偉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營業執照、審計以及增資事宜,2008年8月12日,孫某爲原告出具欠款證明,截止到2008年7月,被告欠原告的執照費、審計費、增資費共計95.98萬元。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欠款95.98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在提交答辯狀期間,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孫某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爲該案應當由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管轄,請求將該案移送至崇文法院管轄。大興法院經審查確認被告的住所地爲北京市大興區瀛海鎮四海一村,屬於該院的管轄範圍,據此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668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孫某不服該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0年11月17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10)一中民終字第1935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010年12月17日,大興法院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66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給付原告95.98萬元。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間內履行義務。
2011年3月11日,原告向大興法院申請執行。大興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本案被告作爲被執行人在該院的執行案件共有102件,執行標的額約1.1億元。被執行人因拆遷獲得補償款約6000萬餘元,該拆遷款已被法院凍結,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另有北京朗基裝飾有限公司、北京華中物資有限公司、北京欣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誠擔保有限公司、保誠投資有限公司在拆遷款凍結期間,依據公證債權文書向大興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其執行標的額共計6000萬餘元。
鑑於北京朗基裝飾有限公司等五公司的執行標的數額巨大,提出執行申請的時間比較集中,大興法院對相關的公證債權文書進行細緻調查,發現公證債權文書存在諸多瑕疵。之後大興法院及時傳喚雙方法定代表人進行詢問,而以上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不能提供債權產生的依據。
同時,北京可信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向大興法院申請不予執行北京朗基裝飾有限公司等五公司的公證債權文書,其向法院提供了北京中南瑞有限公司自2007年以來的財務資料。掌握這些情況後,大興法院立即採取措施,對北京中南瑞有限公司的賬目進行仔細審查。經該院查明,北京中南瑞有限公司的財務賬本沒有與以上五公司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的任何記錄。
此後,大興法院分別告知申請執行人北京朗基裝飾有限公司等五公司,該院將對被執行人北京中南瑞有限公司的財務資料提交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如果雙方當事人以虛構債務的方式降低債權受償比例,惡意損害真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將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迫於法律的壓力和威懾作用,北京朗基裝飾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先後向大興法院撤回了執行申請。
[解析]
筆者認爲,該案的處理,對於當前部分被執行人利用虛構債權以規避執行的行爲,起到了較好的教育和警示效果,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鑑於本案經驗,對於此類執行標的額較大的串案,在執行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申請執行人更能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法院應充分調動申請執行人的積極性,使其配合和協助法院提供線索和證據。
第二,當被執行人的債權債務關係較爲複雜時,應深入調查被執行人的財務賬目,覈實債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以公平、充分地保護債權人的債權。
第三,公證債權文書具有程序簡單、隱蔽性強的特點,且公證機關往往不作實質性審查,給被執行人提供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機會,法院在執行此類案件時應提高警惕並進行全面審查。
第四,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規避執行的傾向,法院應果斷作出強制性措施,對被執行人形成強大的威懾作用,嚴厲打擊被執行人的規避行爲。
(作者單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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