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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會上獲悉,今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危害食品安全類案件173件,生效判決255人。
最高人民法院24日還公佈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南“瘦肉精”案、上海“染色饅頭”案等重要案件。
最高法通報:2007年初,被告人劉襄與被告人奚中傑在明知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下,爲牟取暴利,大量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截至2011年3月,劉襄共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2700餘公斤,銷售金額640餘萬元。
被告人劉襄、奚中傑的行爲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奚中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最高法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有關食品安全領域的犯罪明顯增加,人民法院審判有關食品安全犯罪時,涉及相關罪名必須按照處罰最重的罪名處罰。
最高法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有關食品案例類犯罪案件數量明顯增長,且危害嚴重、影響惡劣。“地溝油”、“染色饅頭”、“甲醛造假酒”、“問題奶粉”等嚴重危害人民羣衆身體健康,有的雖然尚未構成食物中毒、人身傷亡等結果,但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不能忽視。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適用的罪名雖然包括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但根據證據情況和刑法規定,通常會選擇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甚至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上述負責人說。
大部分重大食品安全犯罪都可追查到相關領域的瀆職犯罪,對此,最高法表示,將依法從嚴懲處收受賄賂,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瀆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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