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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塘沽的孟先生最近託朋友買了一臺價值3萬多元的相機,朋友就近把相機送到了孟先生的公司。孟先生當場就拆開了包裝,擺弄起來。當時,保安小王也在現場。隨後,孟先生把相機放在了辦公桌上,外出辦事後就直接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孟先生到單位後發現相機不見了。後得知,事發當晚保安小王說家裏的母親得了重病,要回家一趟,之後就再也聯繫不上了。而且事發至今已有一個多月,公安機關也無法偵破此案。孟先生認爲小王有重大嫌疑,而且物業公司的服務有重大瑕疵,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物業公司不同意賠償。
律師說法
天津濱郝律師事務所李長寧律師認爲:保安公司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但該瑕疵與財產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尚不能確定。當晚保安下落不明,雖被認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案件尚未偵破,不能認定爲監守自盜。此外,職工孟先生將個人貴重物品存放在辦公室,並沒有告之單位或值班保安,與單位或保安公司不存在保管法律關係。物業公司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記者張一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