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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72歲的鄭淑蘭自老伴去世後就來到某養老院居住。該院規定,服務分爲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種,由於鄭淑蘭身體很好,所以選擇了“自理”服務。一個星期前,老人在花園散步時不慎被石頭絆倒,胯骨骨折。事後,老人的兒女們要求養老院賠償醫藥費。養老院辯稱,鄭淑蘭選擇的是“自理”服務,且老人入院時亦簽有《承諾》書:“受託方積極爲老人宣傳防患工作勸其活動要注意安全,但若該老人仍沒注意,造成跌倒等意外事故,受託方不負任何經濟與法律責任。”故不同意賠償。
律師說法 : 漢沽城區法律服務所主任田郝亮認爲,承諾書內容系“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依法無效。儘管養老院已經根據入院協議書履行了相應級別的護理義務,老人系自行在院內活動中不慎摔傷,其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對自身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是,養老院對於花園內更瞭解實際情況、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並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使之減輕,故養老院對於老人的損失應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內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記者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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