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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行賄,爲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廣東韶關宜達燃料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原全國人大代表、“粵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廣東省高院派員在河源中院二審開庭。庭審中,朱思宜認爲一審法院判刑16年過重,懇求改判。(11月27日《京華時報》)
過去,我們常聽一些受賄貪官抱怨“收錢的判刑,送錢的沒事”;如今,又有行賄商人抱怨“我只是行賄,爲什麼判得比受賄還重?”於是,衍生出一個疑問:行賄與受賄,究竟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到底誰應該比誰判得重?曾有觀點認爲,先有行賄後有受賄,行賄是受賄之因,行賄是腐敗的根源;更多公衆則認爲,蒼蠅不叮沒縫的蛋,木必先腐而後蟲生。
其實,爭論行賄受賄是雞生蛋還是蛋生雞,本身就是個僞問題。行賄者既有被動無奈的,也有主動出擊的,貪官受賄除了主動索賄,更有些貪官感嘆:行賄的人都是含着眼淚讓我把錢收下的,我覺得我不收就對不起他們。至於到了法庭上,行賄受賄雙方互相抱怨誰害了誰、誰應該判得更重,更是純粹的狗咬狗,爲的是給自己卸責減刑。
在更普遍的現實中,行賄受賄者其實是一對牢固的腐敗同盟關係,長期你好我好地一切盡在酒杯中。直到東窗事發,這種同盟關係才被打破:行賄者抱怨受賄者“不送錢根本辦不成事”,受賄者則抱怨行賄者“啥時候也不會說出去”的承諾根本靠不住。問題是,權錢交易中,不但行賄者的承諾靠不住,似乎連反腐監督的制度也靠不住,東窗事發的比例看上去不小,其實並不高。
在得到查處的腐敗案件中,“行賄無罪”可謂當前一塊最大的短板。因此,有網友對被重判的朱思宜表示出同情,並且揶揄道“受賄者高興了,看行賄者以後誰還敢舉報”,實則大錯特錯。人家爲減輕罪責互相狗咬狗,我們激動個什麼勁?必須認識到,只要行賄可以肆無忌憚毫無風險,指望官員個個廉潔不受賄,註定了神馬都是浮雲。
回到朱思宜案,他稱之的“重判”,其實只是一個專業的法律問題。朱思宜一審被判16年,是因法院認定其犯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而兩罪並罰。朱思宜則認爲,自己只犯單位行賄者,不犯行賄罪,所以判重了。朱思宜將200萬元送到公安局長家中,究竟是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交給法院去獨立審判即可。但應該看到的是,“單位行賄”事實上已經成爲行賄無所顧忌的一塊擋箭牌。
刑法規定,犯單位行賄罪,無論數額如何巨大,主要負責人刑期皆在五年以下;而個人犯行賄罪,則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在現實中,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根本不是涇渭分明,很多行賄者正是藉着單位行賄的罪名而輕鬆逃脫法律的嚴懲:出事的概率本身就不高,出事了還有單位行賄的擋箭牌可用,爲私利而行賄焉能不成爲一種猖獗現象?於是爲了達到目的,即使“含着眼淚”也要把錢送出去。
嚴厲打擊腐敗行爲,行賄受賄一個也不能少,他們誰也不值得公衆同情。公衆既不必糾結於行賄受賄雞生蛋、蛋生雞的僞問題,更不必爲他們在地獄門前的狗咬狗表演而同情心氾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