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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與文學創作,歷來就有密切的聯繫。文學的兩大主題,有人稱之爲拳頭與枕頭。拳頭所指的暴力、爭戰,其中自然有案件;而枕頭,這麼美好的事情,稍有不慎也會引發案件。前者如《三國演義》、《水滸傳》,後者如《杜十娘怒沉百寶箱》、《紅與黑》。
檢察報業作爲一個法治全媒體,報道案件,是我們通訊報道的主要形式。怎樣看待和處理案件報道與非虛構寫作甚至是純虛構的涉案文學創作的關係,是一個基本的課題。
案件報道的基礎:真實性
提倡什麼樣的案件報道,如果非要用一句話說清,我覺得有三個要點:真實、正義、理性。正義,本文姑且不論;理性,那是貫穿於真實和正義且超越二者的內在價值。這裏只談真實。
對案件報道的真實性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它首先表明,這案子必須是真實發生而非虛擬的。其次,它要求案件寫作所用的語言、涉及的事實都是有依據、有出處的。特別是一些重案要案、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根據掌握的事實和可以披露的程度,或長篇鉅製,或短小精悍,但均須嚴謹。如《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成克傑依法逮捕》的消息,可資說明:
新華社北京2000年4月26日電原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成克傑涉嫌受賄犯罪,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已被罷免,相應撤消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職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予公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即對中央紀委移送的成克傑案件依法立案偵查,並決定將其逮捕。
關於真實性,還有另外的解讀。比如,有一篇消息,說某單位一干部被紀委查處,涉案4000餘萬元,輿論大譁,相關部門、行業都承受着巨大的輿論壓力。可案子移到檢察機關後,一審查,發現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涉案款項定不了罪。最後結案時發佈的消息,與此前公衆知道的情況大不一樣,再次輿論大譁,片面的理解和故意的攻訐充斥網絡。應該說,前後兩篇報道都是有依據的,甚至可以說都是真實的,但“真實”的評判尺度不一樣。
需要指出的是,真實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起訴書、判決書,所描述的事實都是對已發生的事件的復原,文本對歷史的再現,不是照相機,這種描述永遠都只能是“近似”,案件報道更是如此。
非虛構寫作:在求真與文學之間
非虛構寫作,據說最早興起於上世紀60年代的美國,猶太作家菲利浦·羅思的“現實與虛構混淆不清”應該是最早提出相關理論的,寫作的形式很多,如新聞通訊、社會或歷史紀實小說、傳記文學等。我們熟悉的報告文學,也是其一種。之所以放下我們常見的術語不用另提“非虛構寫作”,並非僅爲標新立異,它本身是否有相對於文學性更強調其“非虛構”爲本的意思?我想於此並沒有嚴格的公認的分界,大家隨其所好,或偏重紀實,或偏重文學吧。
就檢察報業來說,不同版面對案件報道的真實性要求尺度不一樣。其中新聞版面要求最爲嚴格,比如前邊提到的成克傑案的報道,顯然是經過字斟句酌,只以說清事實爲目的,如果文字技巧不算的話,它與文學、虛構那是毫不搭界。
檢察報業的週刊,主要是案例通訊週刊《明鏡週刊》,對真實性的要求沒那麼嚴格。作者依據起訴書加判決書,有時也會對辦案人員和罪犯進行採訪,來複原案件事實,其中的部分細節,必須要通過作者的合理推測和想象來彌補、連接。前些年,作者運用猜測、擬人化等手法的描寫過於細緻或離奇,隨着社會進步、法治觀念的更新和私權保護的日益嚴密,現在有所收斂。
但是,在本報的方圓雜誌裏,案件報道的文學性相對更爲突出。它甚至可以是案例性的散文、札記、報告文學。方圓雜誌在這方面也做出了實績突出的探索。他們今年在雜誌上舉辦了非虛構寫作的作品競賽,編輯了作品集,召開了研討會。當然,作爲一本重視檢察文學創作的法治新聞媒體,它不是法律專業之外的文學刊物,《紅與黑》這樣的基於虛構的純文藝小說,還是像“更高地懸浮於空中的思想領域”(恩格斯語)的天馬,難以企及。
求真與非虛構:何所歸依?
在《方圓》的研討會上,有文學專家指出,《方圓》的作品更像半成品,文學性不夠。而在報社,法律專業人士一再強調的是,要嚴格依據事實寫稿,不得越雷池半步。那麼,是求真重要,還是非虛構寫作重要?他們之間是一方正確一方錯誤的關係嗎?
關於這個問題,我想起了本報一篇文章引發的故事。2008年5月30日,本報發表著名作家、本報資深記者莫言的一篇短文,題目是《發生在“全國哀悼日”的兩件小事》。在“全國哀悼日,神州大地,沉浸在悲痛之中”的時候,發生了兩件小事,莫言對此有話要說。他寫道:
5月21日,在北京平安裏附近,一男性老者,醉臥街頭。一中年女士以“全國哀悼日,萬衆沉痛,你竟醉酒”爲由,厲聲譴責。醉者不爲所動,行狀依舊。女士乃手機報警。俄頃,警車至,將醉漢強行帶走……那個被帶到警局去的醉漢將會受到什麼處理我們不去管了……但這兩件事讓我心緒難平。在全國哀悼日醉酒固然不妥,但似乎也用不着動用警車弄到局子裏去吧……男子也許是出於內心沉痛過飲而醉吧……批評幾句,也屬正常;何必採取如此暴烈的態度……得理之後能不能稍微地讓點人?能不能不把別人想得那麼壞?能不能換個位置想想:假如那醉漢是你的父親……你還會這樣嗎?
莫言先生可能沒有想到,他的這個觀點,惹了本報一位熱情而富有正義感的法律專家,他在評報欄裏貼出這份報紙,說“這不是誅心之論嗎”?在他看來,警察的舉動完全合理合法,莫言不能這麼想問題。我想,他是覺得莫言這話簡直就是在挑戰法治。
這裏,反映了法律工作者和文學工作者的不同價值追求。就法律工作者來說,他們追求的是社會的秩序,法律是到達目的地的手段、武器。法律是相對靜止的、超越的和理性的,秩序是有序的、穩固的、強大的。執法者每依法辦理一個案子,就在秩序的大廈上摁上了一顆螺絲釘。他們樂觀其成。
而藝術的靈魂是所謂“自我表達和自我滿足”。與法律工作者相反,文化領域歷來標榜“自我”、“個性化”、“獨創性”以及“反制度化”精神。法律工作者讚美的秩序,在他們眼裏是固化的障礙,是心靈的枷鎖,是需要解構的對象。看起來,他們的裝瘋賣傻有時簡直到了走火入魔的癲狂程度,豈止是啄木鳥啊,簡直就是喪心病狂的破壞者。一言以蔽之,他們簡直就是在與法律工作者的努力反着走。
就表象看,這種對立是一種客觀存在。但是,在本質上,他們是相通的:都是爲了同一社會的健康運轉。只是,你拿的是鐵鍬,我使的是錘子。建設與破解只是角度不同而已。所以,對於文藝工作者的思維和語言方式,需要增進了解。莫言那麼說,並非他反對法治,而是他的關注點是人性,是制度、做法能否更完善;他只負責書生意氣的提問,儘量尖銳地提問,誰能作答,那不是他的事——這看起來偏激、不合理性,但這就是文藝家的職責所在。
在現代社會,法治癒益彰明,作用人們都看得到,可感可知。而柔若無形的文化,作爲“意義的領域”,其作用也並沒有減弱,甚或發揮着更爲重要的作用。現代生活的高節奏、強競爭,物質的豐裕,慾望的奔流,高樓大廈,電流磁場,經常會使人有不知身在何鄉的渺小感、埋沒感。而文化藝術,它體現的諸如愛情、死亡、痛苦和悲劇這些人類永遠面對的“不可理喻性問題”,人性的善惡之爭,心靈的安寧與否,現代人可能更爲需要。因此,無論是爲解決精神寄託或信仰危機,還是出於反省自我、溝通情感、綿延文化的考慮,文學藝術都不可或缺。生活中,有人升了處長升廳長,家庭富足美滿,人人都說他過的是神仙日子,可出乎所有人意料,他竟然縱身一躍,別了紅塵。心靈問題,物質、科學、法律等等的昌明都無法解決。
法律與文學這對矛盾,共處於一個社會體中,既對立,又統一。求真,吾所欲也,非虛構寫作,亦吾所欲也。只是,依場合不同,各有取捨,各有側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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