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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樑代傑)今年63歲的李女士退休後,本想通過婚介所尋覓一位知心伴侶共同生活。沒想到交了6800元的介紹費後,9個月內未收到婚介所的任何消息。於是,李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服務合同、返還相關費用並賠償損失。日前,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部分支持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李女士起訴稱,2009年3月中旬,她到某婚介中心處諮詢,婚介中心一位姓楊的女士說可以介紹外籍人、華人和華僑。同年4月,李女士帶上相關材料再次諮詢,看完李女士的材料後,婚介中心要求李女士立即支付婚介費,並且保證成功。
李女士介紹說,她交了6800元介紹費後,婚介中心又要求她交納翻譯費、電話費共計1萬多元,但介紹老伴的事卻沒有結果。2010年3月19日下午,她去找婚介中心,發現已經人去樓空。李女士認爲,婚介中心沒有履行合同,並且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並判令婚介中心返還服務費6800元,及賠償損失2000元。
據瞭解,該婚介中心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交答辯書。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爲,李女士要求與婚介中心解除合同,並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婚介中心未提供服務,亦應將服務費退還李女士。綜上,法院判決解除李女士與婚介中心簽訂的《服務合同》,婚介中心返還李女士服務費6800元。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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