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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煙臺訊日前,煙臺市芝罘區趙先生道出了一件鬱悶事。2005年2月,趙先生的一位做生意的朋友,由於手頭資金週轉緊張,向他借了5萬元,當時對方寫了借條。但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當時朋友說,到年底就能還給他。但等到了當年年底,朋友沒有還錢,趙先生考慮朋友可能手頭仍不寬裕,就沒催要。
6年過去了。今年11月份,趙先生要爲兒子買房結婚,買房需要的可不是一筆少的資金,這時候,趙先生向朋友提出還錢的事,朋友不承認有這筆借款了,當趙先生拿出當年朋友寫的借條時,朋友又說早過訴訟時效了,拒不還錢。
那麼,關於借款的訴訟時效,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姜婷律師介紹,趙先生借出的這筆錢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姜律師介紹,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2年內有效。如果超過了2年時間,債權人既沒有向借錢人催還,也沒有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那麼,法律規定爲超過訴訟時效。
但是,趙先生與朋友的借款並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對於未約定還款時間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趙先生與朋友借款關係的訴訟時效應從今年11月份他向朋友索要欠款、朋友拒絕償還時開始計算。 (趙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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