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佛山打工近20年的邱以剛夫婦,深夜幫助路邊受重傷的摩托司機和乘客,卻被對方誣陷,還被傷者叫來的朋友毆打致傷。警方經調查還了見義勇爲者清白。11月24日上午,禪城區相關部門對邱以剛夫婦見義勇爲的行爲進行了表彰,誣陷者陳某因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據11月27日《南方日報》報道)
誣陷見義勇爲者被懲處,好像並不多見。通常的行爲邏輯是,誣陷得逞,即便被揭穿畫皮,當事人要麼緘默不語,要麼賠禮道歉,以求得被誣陷者的諒解。這對誣陷者來說,成本太低。也正因爲如此,誣告救人者不時發生,成爲讓人難受的道德潰瘍。更可怕的是,這種扭曲的怪相,已經造成了惡劣的恐嚇效應,使公衆不敢救人,或者在救人之前思想鬥爭激烈,有時忍痛放棄施救。可以說,被救了卻恩將仇報的做法,已經大大稀釋了社會的道德濃度,助推道德滑坡。
在這種語境中,公衆強烈籲求嚴懲誣告者,還見義勇爲者以清白,降低救人者的道德風險。如今,佛山嚴懲誣告者,具有積極的導向意義。它起碼傳遞了一種嚴肅的價值取向——激賞真善美、鞭笞假惡醜,讓那些試圖再誣告見義勇爲者的人心生畏懼。
對誣告者就需要依法嚴懲,誣陷者陳某被懲處的理由是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應該說他並不冤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當然,針對誣賴救助人,我們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不過一些地方已經着手推動。據悉,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助人行爲保護條例》,擬規定“誣賴救助人,應受到一定懲罰”。具體思路是,一,當別人遇到危險或緊急情況時,除非有重大明顯過錯或明顯故意,幫助別人的人對幫助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二,如果被救助人認爲傷害是救助人造成的,必須提出足夠充分的證據,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在被救助人一方,否則不予支持。三,如果被救助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反咬一口,並最終證實他誣賴救助人,則應受到一定懲罰。
從人們痛斥誣陷者,到“撐腰體”流行,從誣陷者被懲處,到立法保護助人行爲,這一系列動態讓人欣慰,每個善良的人,每個堅守正義的人,都希望我們的社會變得更好,都對人性之惡痛心疾首。
誣陷救助者已被懲處,但願佛山的這次行動模式能夠推廣。呵護見義勇爲,褒獎見義勇爲者,成爲見義勇爲者,那些宵小之徒的生存空間就會越來越逼仄,當我們的社會形成競善的良好風氣,每個人都是受益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