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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贈品不予‘三包’”、“寄存物品丟失,最高賠償金額爲100元”、“婚宴包桌不提供發票”……自國家工商總局去年11月13日正式頒佈實施《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已有一年,諸如“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之類的霸王條款是否還存在?
市民籤合同大都“被格式”
不少消費者購買手機、,參加旅行團,租購房產時都能發現,簽訂合同往往是商家拿出準備好的格式合同,其中一些明顯不合理的條款“混跡”其中,讓消費者不明不白全盤接受。近日濱海新區工商局開展了爲期一個月的格式條款專項檢查,共檢查了325個企業的220份合同,合同金額達到3773萬元。“檢查涉及商品房買賣、裝修裝飾、訂餐、旅遊、預付費服務等多個行業。”濱海新區工商局市場合同監督管理處負責人告訴記者,檢查中發現部分企業合同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示範文本使用率低。很多消費者簽訂合同時都不仔細看,對於合同裏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甚至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條款不看清楚就簽約了。
購房違約條款只約束消費者
購買商品房,簽訂合同時簽訂的合同您是否仔細查看過,其中哪些條款你不滿意?工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一些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條款中只規定購買方的違約責任,而沒有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前,開發商先將合同內容填好,有意將購買者的權利用含糊不清的詞語表達,開發商的義務則相對減少。簽訂合同時,消費者只能表示接受,卻無權變更合同的實質內容。而合同中的“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也是“霸氣十足”。
商場超市店堂告示成“免責牌”“打折商品不退不換”、“寄存物品發生丟失,本超市最高賠償金額爲100元”工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不少商場超市的店堂告示中的約定也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成爲了商家的“免責牌”。工商部門負責人說,贈品不實行“三包”,特價商品概不調換,消費者索要正式發票時,商場要求補交稅款等諸如此類的慣例和告示都是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顯失公平。
在對34家美容美髮企業的檢查中,工商部門發現絕大多數企業都存在預付費消費方式,但普遍未使用合同示範文本,只是以店堂告示或普通收款收據代替,致使消費糾紛發生時因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不明導致維權困難。此外,工商部門在檢查中還發現餐飲企業在協議中規定婚宴包桌不提供發票,旅遊合同中規定有年長、年幼者加收費用等不合理現象。
工商部門提醒選擇合同範本
“由於消費者對消費的內容有些並不十分了解,對於由此而簽訂的格式合同條款也有些模棱兩可。”工商部門負責人因此提醒消費者,目前工商部門已經推出了涉及購車、美容美髮預付費消費、家庭服務、洗滌服務等多個行業的40多個合同示範文本,建議消費者簽訂合同時,儘量選擇使用這些權利義務約束明確的合同示範文本。對於商家自己制定的合同,消費者簽訂時一定要仔細查看具體條款,避免被“格式”。“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規條款,工商部門已提出了修改意見,並下達了修改建議書。”工商部門負責人表示,將繼續對格式合同進行檢查,引導商家誠信經營,引導消費者明白消費。(記者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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