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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長春11月30日電(記者周立權)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30日在長春市慈善會向9起刑事案件的申請救助人發放了救助金,今年已分兩批共發放救助款51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院於2009年建立起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對家庭特別困難、失去勞動能力、子女面臨輟學或衣食無着的受害人本人及家屬實施刑事救助。
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使確有困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得到國家救助,救助資金以財政撥款爲主,以社會捐助爲輔。救助對象爲中級法院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符合下列情形的,酌情予以救助:由於犯罪行爲的危害,致使受害人傷勢嚴重急需治療且本人及家屬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受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經濟來源,可能造成受害人子女失學、輟學或者衣食無着的;受害人撫養的年幼、年老、病殘等親屬失去生活來源,如不及時救助可能發生新的嚴重危害後果的;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困難突出尚未得到救助的;受害人家庭被認定爲特困戶,低保手續正在辦理中的。
此次救助的9起案件,均爲受害人本人或家屬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到其所在地進行調查,審查符合條件後方發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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