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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2月1日訊記者胡建輝發改委今天公佈《藥品差比價規則》,提出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爲由,制定不同價格,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名稱變相漲價。
近年來,藥品劑型、規格、包裝材料和形式不斷翻新,一些企業通過改換劑型、規格或包裝等逃避價格監管變相漲價。
《規則》明確規定了同種藥品不同劑型、規格或包裝之間最高零售價格的核定原則和方法。一是要求同種藥品不同劑型和規格的價格應當以代表品爲基礎,按照規定的差比價關係覈定。其中,代表品按照臨牀常用、價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狀況具有典型性的原則選擇。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爲由,制定不同價格,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名稱變相漲價。三是規定了臨牀常用劑型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劑型不合理漲價。四是規定了不同含量、裝量、包裝數量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規格包裝不合理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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