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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1日介紹,爲防止一些藥企通過改換劑型、規格或包裝等逃避價格監管變相漲價,發展改革委決定將試行數年的《藥品差比價規則》正式公佈實施,要求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爲由,制定不同價格。
據發展改革委價格司介紹,近年來,藥品劑型、規格、包裝材料和形式不斷翻新,一些企業通過改換劑型、規格或包裝等逃避價格監管變相漲價,加重了社會醫藥費用負擔。針對這些問題,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了“按照藥品通用名稱,選擇有代表性的劑型規格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其他劑型規格以代表品爲基礎,按照合理的差價比價關係覈定價格”的管理方法。
《規則》明確規定了同種藥品不同劑型、規格或包裝之間最高零售價格的核定原則和方法,要求同種藥品不同劑型和規格的價格應當以代表品爲基礎,按照規定的差比價關係覈定。其中,代表品按照臨牀常用、價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狀況具有典型性的原則選擇。
《規則》還規定了臨牀常用劑型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劑型不合理漲價;確定了不同含量、裝量、包裝數量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規格包裝不合理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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