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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上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爆炸案。吉林市豐滿區法院辦公室主任趙忠洋在這起爆炸案中被炸死,經審理,被告人柳曉寶被判處死刑。
2011年4月14日7時49分,吉林市高新區光明新區6號樓發生一起爆炸事故。吉林市豐滿區法院辦公室主任趙忠洋下樓準備開警用轎車上班時,發現一個小型液化氣罐擋在車門邊,他剛一挪動,液化氣罐爆炸,趙忠洋當場死亡。案發後,警方曾懸賞20萬元尋找此爆炸案線索。
據檢方指控,被告人柳曉寶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00年7月被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從而對社會產生仇視情緒,加之生活瑣事積累而欲行報復社會,故策劃了這起液化氣爆炸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被告人柳曉寶用事先準備的液化氣罐及火藥等材料改裝成了大小兩枚爆炸裝置,於次日凌晨將大爆炸裝置放在吉林市豐滿區解困小區2號樓東側第三個車庫門前;將小爆炸裝置隨機放在吉林市高新區光明新村小區6號樓1單元門口停放的車牌號爲吉BA115警用捷達轎車左車門處。4月14日7時45分許,居住在該小區的被害人趙忠洋移動小爆炸裝置時引起爆炸,趙因液化氣罐擊中頭部,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
2011年6月5日,警方將犯罪嫌疑人柳曉寶抓獲,從其攜帶的物品中搜出53、54、56式軍用子彈22發,另有5.6毫米小口徑運動長彈(民用子彈)18發。柳供訴了大爆炸裝置的位置,後警方將大液化氣罐爆炸裝置引爆。
法院認爲,被告人柳曉寶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爲,已構成爆炸罪;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彈藥之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彈藥罪。被告人柳曉寶的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屬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雖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柳曉寶犯爆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柳曉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人民幣共計人民幣32292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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