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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綜合消息針對近年來媒體不斷曝光的藥品改頭換面後價格大漲的情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日發佈《藥品差比價規則》規定: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爲由,制定不同價格,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名稱變相漲價。《規則》自明年1月1日起執行。
這也是一個月來發改委兩度發文“治”藥價。此前發改委發文稱將從12月1日對藥品出廠價進行調查。不過,發改委未披露違反規定如何處罰。
據瞭解,藥品同藥效但不同價的情況非常普遍,由於目前不少基礎藥物屬於發改委定價和限價的品種,不少媒體都曾曝光過民衆很難從藥店買到被限價出售的藥品,相反只能接受藥店推薦的具有同等藥效的其他藥品。
發改委表示,近年來,藥品劑型、規格、包裝材料和形式不斷翻新,一些企業通過改換劑型、規格或包裝等逃避價格監管變相漲價,加重了社會醫藥費用負擔。針對這些問題,發改委研究提出了“按照藥品通用名稱,選擇有代表性的劑型規格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其他劑型規格以代表品爲基礎,按照合理的差比價關係覈定價格”的管理方法。
所謂藥品差比價,是指藥品因劑型、規格或包裝等不同而形成的價格之間的差額或比值。具體包括劑型差比價、規格差比價和包裝差比價等。
發改委此次對藥品變相漲價的情況作了較細的規定:
一是要求同種藥品不同劑型和規格的價格應當以代表品爲基礎,按照規定的差比價關係覈定。其中,代表品按照臨牀常用、價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狀況具有典型性的原則選擇。
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爲由,制定不同價格,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名稱變相漲價。
三是規定了臨牀常用劑型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劑型不合理漲價。
四是規定了不同含量、裝量、包裝數量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規格包裝不合理漲價。
《規則》要求,用於慢性病治療、需要長期使用的藥品,按主要適應證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單次最高劑量計算,包裝數量不足3日(含3日)用藥量的,按包裝數量差比價計算後,再乘以0.9的縮減係數制定價格。 (京華新京)
京華、新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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