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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楊輝、通訊員南法宣報道:一外地民工在廣州南沙區打工,潛入他人出租屋,盜竊43元,被屋主發現後扭送到派出所。近日,南沙區法院判處該外地男子罰款2000元。
裴某是重慶開縣的農民,在廣州南沙打工,只有初中文化。2011年9月8日下午17時許,裴某在廣州市南沙區萬頃沙鎮興隆東路16號對面的出租屋,趁租住該出租屋206號房的劉某暫時離開之機,進入屋內竊取劉某存放在房屋櫃子內的現金人民幣43元,在準備逃離現場時被返回的劉某發現後扭送到公安機關歸案。
由於2011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其第三十九條增加了對入戶盜竊無論竊取金錢多少而予以判刑的規定,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裴某量刑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並處罰金,適用緩刑或單處罰金。
南沙區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裴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裴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裴某犯罪情節較輕,且爲初犯,對其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該院於2011年11月18日判決如下:被告人裴某犯盜竊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決後,被告人裴某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楊輝、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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