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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董柳報道:106套車載式電子眼作爲信息取得的載體,是否具備證據採集合法性?12月1日,有法官接受採訪時表示,從現有信息看,公交“屁股”上的電子眼拍到的信息可以作爲訴訟證據使用。
該法官稱,他所在的法院目前尚未收到相關案例。但他表示,依其個人看法,從現有信息分析,這106套車載式電子眼由廣州市交委出資設置,交警部門負責執法罰款,其拍攝到的數據將實時、直接傳回交警智能監控指揮中心處理。
另外,廣州交警部門也解釋,車載式電子眼的所有權屬於交警,公交車只是載體,公交車的司乘人員不能管理、控制攝像頭的信息數據。這些都表明,車載式電子眼作爲一種取證載體,與固定的公安拍攝裝置並無二樣。
如果公交車上沒有“此車拍攝交通違法”的提示語,也不清楚哪路公交車安裝電子眼,是否影響證據採集的合法性?該法官指出,交警部門應該通過在其官方網站發佈等方式予以提醒。該法官認爲,車載式電子眼採集到的證據是否合法有效,還要視具體案情而定,如影像的清晰度、有無證據瑕疵等。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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