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美國紐約的布魯克林橋上,一位盲人正在乞討,他身前放着一塊牌子:“先天失明”,路人匆匆走過,對他少有關注。一位詩人從橋上經過,見此情景,在盲人的牌子上寫下了一句話。很快,路過的行人不再無視這位盲人,而是紛紛報以同情的目光,不時有人投下硬幣。
詩人在牌子上寫的是:春天已經來了,而我卻看不見它。
同樣的信息,不一樣的表述,迥然不同的效果。這是被傳播學著述引用的一個經典事例。
兩個表述的差異,並不只是形式上的詩意與否,更在於表達者想要打動的是行人的理性還是感性。“先天失明”,是在準確無誤地向人們傳達信息,訴諸於人的理性認知;而看不見春天云云,則繞開理性,直擊心靈,觸動的是情感,讓人感同身受,不勝欷歔。
人是理性動物,也是感性動物,人們總看到理性在把握着行動的方向盤,而往往忽略,其實暗暗轟鳴的,正是感性的引擎。
認識到這一點,是解決生活中很多問題的鑰匙。它告訴我們,不要以爲理性萬能,在很多情況下,訴諸感性要更管用。比如進行法制宣傳,要在公衆中塑造法律信仰,僅僅一味地拉開架勢、長弓硬馬講道理,效果未必佳,而如果“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針對人們的情感效應,把握心理規律,在堅實的感性基礎上打造法律信仰,則會更爲牢固而持久。
不考慮情感因素,只顧講道理,即便千真萬確,也可能碰壁。司法實踐中,很多優秀法官深刻地明白這一點,因而他們十分注重與當事人的情感溝通。一個善意的微笑,一次耐心的傾聽,一個實際困難的解決,或許就打消了當事人的疑慮,讓溝通變得不再那麼困難。辦案如此,法制宣傳更如此。一個活生生的讓人同悲同喜的案例,要比一沓論文、長篇釋義更能讓人們理解法律條文的內涵;一個有血有肉,可能還有點兒缺點的先進法治人物形象,要比抽象的理念表達,更能喚起人們對法律的信任。
但法制宣傳的“感性之旅”又並非如此簡單,像一條陽光大道那樣直通遠方。人的理性有限,感性也並不那麼可靠,或者說,其實更不可靠。生活中,很多心理上的效應細究起來並不“合理”,甚而與理性相悖,但它卻客觀存在並真實地發揮着作用。
比如一幢大樓,本來只有一扇窗戶的玻璃壞了,如果沒得到及時維修,可能就會有更多的人受到暗示、縱容去打爛更多的窗戶,久而久之,這些破窗戶就會引發無序、混亂的狀況,形成公衆對此麻木不仁的氛圍,從而誘發更多的失範行爲。顯然,這樣的行爲從一開始就建立在並不理性的認知基礎上,但這就是生活中一再被驗證的所謂“破窗效應”。當老人倒在街頭無人去扶、無人敢扶,這樣的事件接踵發生進而成爲人們的普遍選擇時,“破窗效應”得到了印證。而很長時間裏,我們的輿論宣傳似乎束手無策,甚至有時推波助瀾。直到最近小悅悅事件的發生,才徹底引起社會的反思,也才真正引發輿論引導的正面積極作爲,“破窗”纔開始得到有效修補。
聯想到去年在一些地方接連發生的幼兒園、小學襲童事件中新聞宣傳所起的負面作用,我們固然可以譴責人們行爲的非理性,但是否也應該反思我們在法制宣傳中的過於“理性”?
“破窗效應”只是傳播學中心理效應的一種,“刻板印象”、“標籤效應”、“近因效應”等等都對人的行爲產生着潛在但深刻的影響,這些感性因素在很多情況中直接決定着公衆的行爲取向。我們在進行法制宣傳,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時,必須正視這些因素,感性問題要以感性手段來解決,不能讓外科醫生去解決內科問題。
在又一個“12·4”法制宣傳日到來之際,我們應當認真反思並根據形勢變化進一步有針對性地改進法制宣傳工作。
首先,要重情感塑造甚於知識普及。法制宣傳並不就等於宣傳法律知識,一定的法律知識有助於培養法律素養,但法律知識的豐富並不必然導致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而且在法律日益精細化、專業化的今天,不必要也不可能讓公衆掌握太多的專業法律知識,畢竟還有專門的法律職業人員在爲社會提供着法律服務。法治建設走到今天,法制體系已相對完備,法制宣傳應當更加註重訴諸人的內心,要着力塑造公衆對法律的情感。要樹立社會對法治的信仰,公衆對法治的感性認同比理性認知更重要,而前者並不全然依賴於後者。
其次,要重雙向溝通甚於單向輸入。如今社會已步入自媒體時代,“人人掌握麥克風”,每個人都可以成爲面向社會的信息發佈者,傳統新聞媒體已無法獨佔信息發佈權。如果對自媒體時代的這一特徵視而不見,試圖單向地向公衆灌輸信息,在信息渠道異常豐富的今天,公衆完全可以以腳投票,同樣對這樣的宣傳“視而不見”。在公衆同樣掌握充分有效的信息渠道的情況下,進行雙向的溝通與交流,不僅必要,而且可能,實際上也更能實現宣傳者的初衷。
第三,要重策略應對甚於機械宣傳。新聞宣傳有規律可循,這個規律首先就是新聞傳播的規律,人類傳播活動中的一系列心理效應正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在法制宣傳中應當正視這些心理因素,有的需極力克服,有的則需善加利用。在法制宣傳中,不能閉眼一刀切,而是要有針對性地選擇宣傳策略,讓法制宣傳既作用於人的理性認知,也抵達人的感性深處,從而在人的內心深處牢牢根植起對法治的信仰。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