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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周文馨通訊員趙志鋒甘肅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的決定》,將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的最高限額由原來的3萬元提高到10萬元。
根據該決定,今後甘肅省政府、蘭州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需要設定罰款的,設定罰款的額度爲3萬元。對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資源開發利用以及關係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方面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可以設定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據悉,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行政管理的客觀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一些政府規章設定的罰款限額明顯偏低,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公共安全、環境安全、人身和財產安全等重要行政領域,有些違法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相當嚴重,需要較爲嚴厲的處罰手段予以預防和懲戒,爲此,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規定進行修改,並將最高限額由原來的3萬元提高到10萬元。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馬發明表示,行政處罰不是行政管理的唯一手段,但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卻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根據目前甘肅省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規定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爲10萬元,符合加強行政管理、規範社會活動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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