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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
本報記者周芬棉
據中國證監會12月1日公告,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覈委員會委員吳建敏涉嫌違規持有所審覈上市公司股票,證監會決定對其解聘。
吳建敏是第一位被解聘的併購重組審覈委員會委員。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要求,目前已持有股票的審覈委員會委員登記申報,並在一定時間內清理完畢。
張遠忠律師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稱,證監會的處理不應止於吳建敏被解聘。作爲併購重組審覈委員會委員,對所審覈公司事項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而其持有該公司股票,證監會應覈查其持有的時間,其間有無交易,甚至其配偶、親屬有無持有該公司股票,查覈這些人員有無存在內幕交易行爲。而對於目前持有股票的,不似吳建敏那樣做解聘處理,而只要求登記申報,自行清理,有失公平。對那些持有所審覈公司股票的,也不應只是談話或者批評,而是解聘,並應覈查其是否涉嫌內幕交易。
張遠忠說,推而廣之,不僅僅併購重組審覈委員會有可能持有所審覈公司股票,目前掌握上市公司大權的還有發行審覈委員會委員。對於發審委委員,是否與擬上市公司有聯繫或上市後持有其股票,也應一併覈查。如果發審委委員對不合格公司開綠燈放行,日後再持其股份或者在其未上市時與該公司存有某種關係,則極可能存在利益輸送。
內幕交易、利益輸送是目前證券市場頻見的違法行爲。據證監會近日通報,截至11月底,證監會共獲取各類案件線索245件,其中內幕交易有108件。從查辦案件看,立案調查82起,僅內幕交易就有39起。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稱,從查處案件類型看,市場違法違規行爲主要集中在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信息披露違規方面,上述三類案件佔比77%,其中內幕交易佔比最高,超過50%。
張遠忠認爲,監管部門應以吳建敏之事爲開始,對手握重要職權的各類委員持股之事嚴查,一旦查實有內幕交易或利益輸送行爲,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絕不能手軟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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