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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斌先生走紅以後,一些茶樓都來約請,跟劉先生訂合同。合同一訂就是“一節”。
曲藝演出有這麼一個習俗:把陰曆的一年分爲時間大致相等的三段,評書、鼓書藝人以舊曆年即春節、端午節和中秋節這三個節日爲期限,更換作藝的書場、書館,兩個節日之間大約各是四個月的光景,就叫做“一節”。這個習俗有個名稱,叫“按節換地”。說評書的藝人或是說唱長篇鼓書的藝人,每天出演三個來小時,一部書必須在“一節”之內說完。一節的日子不到就說完了或者是一節日子滿了還沒說完,都得續約的。另外,一節不滿藝人就辭活也屬違規。
在茶樓演出的收錢方式沿襲了撂地時的“打錢”習俗,由夥計拿着小笸籮到聽座兒跟前斂錢。笸籮不能端着,得扣着手腕抓着笸籮邊兒,因爲手心若是向上就像是乞討、求施捨了。聽客把零錢放在笸籮裏,夥計照例說謝謝。但這斂錢也有“偷手”,有的聽客沒有零錢,拿出鈔票讓找零,夥計不等人喘過氣來就立馬喊出“謝謝!”客人不好說什麼,也就算了。遇見認真的客人一定要讓找錢,夥計會百般推託。甚至有過夥計拿笸籮磕相熟客人的頭,說都謝完了還找什麼錢!
夥計的這種做法也惹禍。一次在鳥市園子演出,小夥計又跟客人矯情。客人惱了,掏出槍來照着頂棚開了兩槍,場子裏一下子就亂了,夥計沒弄着錢還把聽書的客人嚇壞了。其實小夥計哪裏有膽子弄鬼,還不是老闆在背後支使着,爲的是多斂財。
劉先生在茶樓、書場演唱,一般鼓書藝人跟老闆是二八分賬——評書藝人三七分賬,當天結賬,書場還代賣瓜子、蘿蔔等小吃。但是一些小書場、小書館,掌櫃的常常會想方設法剋扣藝人,俗稱“烏把”,給的錢特少。一天這樣,兩天三天還這樣,劉先生忍不下去了,提出來“結賬吧,不幹了。”掌櫃的一看趕緊說好話,說着還給劉先生跪下了,說,“我們小生意,掙得少,您劉先生還在乎這點兒小錢嗎!”劉先生說:“你想多要錢明說,可以商量。我這兒賣着力氣唱,你伸手就拿錢,還不明說。我可真幹不了啦!”反反覆覆說了半天,劉先生直給他講道理,掌櫃的算是低頭認了錯,說自己污七八黑的不對。這後來才規矩了,分賬也公平了。
劉先生在那些小型場所演出,明裏暗裏受的盤剝和窩囊氣可是不少。等到進了大中型的雜耍場館,像北海樓、南市東興市場、南開六和市場、燕樂昇平、上平安、中華、慶雲等等,就沒有這類事了。上個世紀三十年代中期,雜耍界也仿照戲曲界和戲院的做法,大中型雜耍場館開始實行“包銀製”。曲藝藝人的包銀基本是按月計算的。藝人和雜耍場館的後臺老闆先訂好書面或口頭的協議,商定雜耍場館每月付給藝人多少錢,就叫做“包銀”。藝人們的收益比較有保證。可是到了三十年代末和四十年代,日軍當局對天津的掠奪壓榨日益加重,物資匱乏,物價飛漲,包銀的票面數額雖然越來越大,實際上已經不足以維持藝人們養家餬口的最低要求了。比如,1936年一位在高檔場所演出的較有名的女藝人每月包銀是一百四十元,1942年另一位在高檔茶樓演出的著名女藝人的包銀已達到兩千多元。這並不是藝人待遇提高了,明顯是“錢毛了”。何況藝人的包銀還會被後臺老闆以“後臺夥計辛苦費”等名目從中提取一部分,像寶和軒茶樓的一對相聲藝人,每月包銀九十元,要被扣下八元,將近一成了。在這種情形下,劉文斌老先生的生活狀況也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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