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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手記
2003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司法局聯合發文《關於規範本市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見》,在這份意見中,明確規定:“對當事人委託的公民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許可其訴訟代理人資格:(一)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二)以牟取經濟利益爲目的的;(三)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識的;(四)其他不宜擔任訴訟代理人的。”
儘管有了明確的條件限制,但實際運用中,還是缺乏一定的操作性。
“什麼是不具有法律基本知識?是根據文憑來,還是根據證書來?”一位法官坦言。而當法官們詢問當事人“是否支付代理費”、“與代理人是何關係”時,早被代理人“調教”好的當事人通常回答:“不付錢的,朋友關係。”一句“朋友”使得法官審查流於了形式。
“不能深問,不然當事人會對法院有意見,以爲法官在刁難他這一方。”有法官感嘆。
更有甚者,爲了“對付”法院,當事人和委託人共同出具了《聲明》給法院。筆者在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的卷宗中看到,這張《聲明》上方寫着:“本人不是律師,但本人是具備一定法律基礎知識的勞動法專業人士。”《聲明》下方則是“委託人聲明”,內容爲:“我知道某某不是律師,但他是勞動法專業人士,我信任他,並主動委託他作爲本案代理人,至於我是否給他服務費,給多少服務費,完全取決於我本人的意願,與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涉。”真可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筆者採訪中瞭解到,2010年4月,上海市司法局對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工作,《關於規範本市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見》因與已修訂的律師法不相適應而被廢止。筆者又詢問了司法局的相關人士,其表示,目前,司法局只負責律師代理的管理工作,公民代理不屬於其管理範圍。
看來,公民代理真成了“真空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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