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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臘月二十八晚上,剛入睡的李阿姨被急促的電話鈴聲驚醒,拿起電話,被告知老公趙師傅出事了!趙師傅幾個月前受聘於一農家樂做廚師,每月工資3000元。前天李阿姨還接到他的電話,說臨近春節,其他員工都回家過年,但老闆一大家有十多人,要他留下來,做好年夜飯後第二天再回家過年,不想卻突發此事。
悲痛中的李阿姨匆匆趕到農家樂,老闆稱,當晚他邀請趙師傅一起吃年夜飯,席間他喝了不少酒,後提出回房取香菸,但半小時過去,一直未歸,到他的房間尋找,仍不見人。最後在房間門口的魚塘裏發現趙師傅,等打撈上來,他已停止呼吸。對於老闆的說法,李阿姨和家人並不同意,認爲趙師傅是爲老闆全家做年夜飯而留下來並落水的,並不是單單爲了取香菸而落水,況且農家樂魚塘的護欄擡腳就可以跨過,很容易出事。但老闆否認留下趙師傅是爲了給他全家做年夜飯,而是希望他和老闆一家一起吃年夜飯。同時,趙師傅落入水中溺死是他飲酒過度所致,池塘的水並不深,不會將一個成人淹死,所以其死亡與農家樂無任何關係。
趙師傅的死亡誰該負責?農家樂有責任嗎?
【律師觀點】
上海君康律師事務所薛安軍律師
原本團聚的除夕,卻上演了一出悲情戲。
對趙師傅的死,到底誰有責任?農家樂是否有責任以及責任有多大?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趙師傅受聘農家樂從事廚師工作,每月領取佣金,雙方形成了法律上的僱傭關係。
其次,趙師傅當天留下來到底是什麼原因?由於趙師傅人已去世,雙方都沒有直接的證據,這樣只能從雙方所述,哪一方更符合社會及生活常理來判斷了。關於這一點,李阿姨一方的所述更可信,我們知道,春節是我國最重要的節日,提早回家過年是我國人民的一大傳統。趙師傅若不是礙於老闆的要求留下來履行廚師的職責,可能也同其他員工一樣早就回家過年了。所以不可能如老闆所述其是放棄年前與家人團聚的機會而作爲客人蔘加他人全家的年夜飯,這不符合常理。
再者,趙師傅在當晚確實喝了些酒,這與其落入不是很深的水中無法自救有一定的關係。但正如當事人指出魚塘護欄的高度明顯低於國家標準,存有很大的安全隱患。
據以上分析,依據新實施的《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的責任”,本案中農家樂應當對趙師傅的死亡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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