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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迴應人民羣衆對司法廉潔問題的日益關切,防止法官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直接衝突,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迴避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並從發佈之日起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統一施行。《規定》是保障法官隊伍公正廉潔執法的一項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措施,施行以來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
一、細化任職迴避制度的各項內容
《規定》共12個條文,主要規定了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任職迴避的適用條件及適用範圍。各級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部門法官的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爲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該領導幹部或法官應當實行任職迴避;二是明確了任職迴避的長效保障機制。各級法院不得將具備任職迴避條件的人員作爲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的擬任人選;不得將具備任職迴避條件的人員補充到法院審判、執行崗位;三是明確了任職迴避的基本方法與時限。凡在《規定》施行前具備任職迴避條件的,應當在六個月內提出任職迴避的申請,並在十二個月內辦理職務變動或崗位調整的手續;凡在《規定》施行前不具備任職迴避條件,但在《規定》施行後具備任職迴避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內提出任職迴避的申請,並在六個月內辦理職務變動或崗位調整的手續;四是明確了任職迴避人員崗位安排的原則。凡因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而辭去現任職務或退出審判、執行崗位的,應當儘可能按照原職級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崗位;五是明確了對違反任職迴避規定人員的懲戒措施。凡具有隱瞞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情況、採取弄虛作假手段規避任職迴避、拒不服從組織調整或者拒不辦理公務交接及其他違反任職迴避規定行爲的,應當酌情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六是明確了不實行任職迴避的人員範圍。規定配偶、子女不在本規定所限區域範圍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不實行任職迴避;七是明確了對暗中代理行爲的處理方式。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採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規定所限地域範圍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責令該領導幹部和法官辭去領導職務或者將其調離審判執行崗位,該領導幹部和法官知情的,還應當同時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二、強化四項措施保障制度執行
爲了保障法官任職迴避制度在全國各級法院得以有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着重從四個方面強化了制度執行的保障措施:
一是在任職迴避制度中對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爲設立了明確的懲戒規則,並要求各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切實加強監督,嚴格執行紀律,以確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是制定下發了《關於落實任職迴避制度的實施方案》,要求各級法院統一按照宣傳動員、個人申報、審覈公示、彙總上報、提出申請、崗位調整等六個步驟有序地推進任職迴避工作,並在一年內將任職迴避人員全部調整安排到位。
三是組織編寫了《法院領導幹部及審判執行崗位法官任職迴避指導手冊》,對一些同志提出的疑問和相關政策性問題進行詳細解答和詮釋。
四是將貫徹法官任職迴避制度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範圍,作爲年度考覈的重要內容和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督促各級法院領導幹部帶頭執行兩項制度,爲其他法院幹警作出表率。
三、《規定》取得良好的執行效果
據統計,截至9月底,全國法院已明確應迴避人員爲853人,已實行迴避的人數爲301人,佔應迴避人員的35.3%。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和黑龍江三級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三級法院的應迴避人員已全部迴避;北京、遼寧、吉林、廣西、重慶、貴州、甘肅、寧夏等地法院已實行迴避的人數已達到應迴避人員的50%以上;江蘇、湖北、四川、湖南、浙江、河南等地法院已實行迴避的人數已達到應迴避人員的35%。最高人民法院符合任職迴避條件的人員爲27名,其中7人調整到了非審判執行部門工作,20人的配偶、子女不再開辦律師事務所、不再從事訴訟代理業務或者爲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規定》細化了《廉政準則》的相關規定,是人民法院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創新,從源頭上遏制法官與律師暗中進行權錢交易的重要措施。這一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在以下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在法官和律師最容易形成利益共同體的關鍵部位設置了一道“隔離牆”,防止了法官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衝突,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了“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的發生。
二是完善了司法迴避制度,消除了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公衆對法官和律師關係的合理懷疑,使法官和律師贏得了更多的信任和尊重。
三是迴應了人民羣衆對司法廉潔的關切,彰顯了人民法院依靠制度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提高了司法權威,樹立了司法公信。
四是推進了人民法院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增進了法官的廉潔自律意識,促進了法官公正廉潔司法,維護了人民法院的整體形象。
(據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信息)
(來源:國家預防腐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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