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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案》在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
中國青年報報道說,該修正案對之前《商檢法》從6方面進行了修改:將實施法檢的目的由“根據對外貿易發展需要”修改爲“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爲、維護國家安全”;將“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名稱修改爲“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將法定檢驗的內容由原來的檢驗商品規格、數量、重量等,修改爲“必須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將檢驗的依據修改爲“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刪除了按照外貿合同約定標準檢驗的條款,明確規定對進出口商品認證同國內產品認證實施統一的管理制度,解決了非國民待遇問題;增加了關於商檢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的條款。
另外,對原《商檢法》中與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條款,如關於複驗、複議制度,此次也做出了修改;對“法律責任”做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加大了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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