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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締約國(方)全體公認:欠發達國家所實施的旨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經濟發展計劃和政策,除了建立一些特定的工業之外,還可以開拓新的生產體系或對現行的生產體系進行改造或擴大,以根據它們經濟發展的優先事項取得對資源更充分、更有效的利用。有鑑於此,它們一致認
爲:一個欠發達的締約國(方)爲了實現這些目標,可以按照第十八條第一節的規定對總協定所附的有關減讓表中列明的減讓進行修改或予以撤銷,或在不能通過其他與總協定的其餘規定相一致的措施來實現這些目標時,可按照下面所規定的更加靈活的方式授用第十八條的第三節。在採取這種行動時,有關的欠發達締約國(方)應對總協定的目標,以及如何避免對其他締約國(方)的貿易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作適當的考慮。
2.締約國(方)全體還進一步考慮到:可能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在這些特殊情況下,一個欠發達締約國(方)希望在第十八條第一節和第三節下,實施的措施得不到及時的實施,會給爲上述目的經濟發展計劃和政策的實施帶來困難。因此,它們一致認爲: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的欠發達締約國(方)可以背離第一節的規定和第三節第14、15、17、和第18款的規定,在作出通知後,採取所需臨時性的措施。
3.當然,第十八條前言部分和該條第一節和第三節的所有其他要求,以及附錄一中對這幾節所作的"註釋和補充規定"將繼續適用本決定所提到的措施。
4.締約國(方)全體應根據該決定實施的經驗,對該決定進行檢查,以決定其是否應被續延,修改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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