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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協議》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單項貿易協議,是各參加方對外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以實現政府採購國際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
《政府採購協議》並不屬於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需簽訂的一攬子協議的範圍。根據《政府採購協議》規定,該協議只約束簽字接受它的世界貿易組織締約方,而未加入該協議的締約方則無需承擔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政府採購協議》由序言、適用範圍、國民待遇和非歧視性待遇、向發展中國家成員提供特殊的差別待遇、技術要求、投標程序、資料和審查、義務的執行、本協定的例外、最後條款十個部分組成。
《政府採購協議》強調三個原則:一是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性原則,即各締約方不得通過擬訂、採取或者實施政府採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來保護國內產品或者供應商而歧視國外產品或者供應商;二是公開性原則,即各締約方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都應公開;三是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即有關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術援助,以照顧其發展、財政和貿易的需求。
《政府採購協議》於1979年4月在日內瓦簽訂,1988年進行了修改,1993年12月各締約方就該協議達成了基本意向。迄今爲止,《政府採購協議》有27個成員方和21個觀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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