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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特約通訊員李鴻光記者宋寧華)上海某實業公司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經事故物損中心評估,直接損失爲人民幣5.4萬餘元。該實業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告知維修價超過了車輛實際折舊價不予理賠。近日,靜安區法院對該實業公司起訴車輛保險理賠案作出一審判決,由保險公司向該投保實業公司支付理賠款3.4萬餘元。
該實業公司曾爲公司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連續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輛保險。新車購置價爲20.41萬元。今年4月16日,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該車輛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經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中心評估,肇事車輛直接損失爲5.4萬餘元,事故處理髮生牽引費600元。
2011年9月下旬,該實業公司起訴到法院稱,保險公司對該車輛評估直接損失54140元不予認可,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54740元(含600元牽引費)。該實業公司還向法院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單、事故認定書、物損評估意見書和牽引費票據等作爲證據。
法庭上,保險公司認爲該車輛折舊以後的價格爲31227.30元,維修價格已超過了實際價格,故不同意實業公司的請求。
法院認爲,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金額高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的,按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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