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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金華萍記者袁瑋)合同到期,原物業公司被解聘,但卻拒絕移交相關資料,於是原物業被小區業委會告上法庭。歷經一審、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原物業公司撤離小區,並向原告移交585套私房管理手冊、機動車收費資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案件審理完畢後小區業主委員會申請執行。日前,虹口區法院已順利執結案件,所有資料及鑰匙等交割完畢。
老物業作梗
2007年10月,位於場中路的某小區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續約,約定續約至2008年年底。雙方約定:續約期間,如雙方就是否另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未能達成協議的,物業公司在該合同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繼續履行該合同,小區業委會在此期間內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該合同終止時,物業公司應按規定將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等移交給業委會。簽約後,因雙方就是否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業委會啓動了選聘新物業公司的相關程序。2009年1月,業委會與選聘的新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2009年3月,業委會與原物業公司達成移交事項的口頭協議,並形成書面函件,告知物業公司於當年3月31日下午移交工作具體內容及移交程序。但因物業未到場,雙方移交未成。
業委會告狀
嗣後,業委會就移交問題與物業公司交涉未果,遂訴至法院。審理中,原告小區業委會訴稱:2009年3月31日,原、被告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已到期,原告也按相關規定選聘了新的物業公司,但被告始終不肯辦理相關移交手續,並拒絕撤離小區。造成新的物業公司無法進行正常的物業服務工作。被告物業公司辯稱,由於原告在物業合同屆滿前雙方沒有就是否續簽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違反有關物業管理規定,選聘了新的物業公司,原告解聘被告和新聘物業公司的行爲均爲不合法。故不同意撤離和辦理移交手續。
物品應移交
去年3月,虹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撤離小區,並向原告移交有關資料及物品。法院認爲:原、被告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續約)已於2009年3月31日自然屆滿,原告業已按法定程序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單位,被告理應及時撤離小區,並積極配合原告辦理移交手續。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移交手續,其行爲顯屬不妥。現原告要求被告撤離小區,並辦理移交手續,理由正當,法院予以准許。
嗣後,物業公司提出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去年11月,小區業委會申請執行。執行中,物業公司匯付了錢款,但未能進行物品移交。經過法院多次協調,日前,原物業公司向法院移交了判決書所確定的相關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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