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分數次向另一男子借出4萬元,每次借款人均寫出借條,分別還款時,被借款人交還借條並由借款人銷燬。然而,被借款人表示因爲記錯了,誤以爲借款人已將一筆1萬元借款歸還,於是將那張借條撕毀,事後纔想起那錢對方根本沒還。借款人則表示,錢自己確實借過,但早已都還給了債權人。面對這難辨真僞的糾紛,法院最終按照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判決。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的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能夠給衆多債權、債務人以足夠啓示。
家住濱海新區的劉某分五次向高某借出4萬元。每次借款時,高某均向劉某出具借條,還款時,劉某將借條交還給高某,由後者銷燬。如果這一“流程”能始終被嚴格遵守,二者也不會產生糾紛了,然而,矛盾終於還是因爲大意而出現了:2001年,高某以個人名義向劉某借款給案外人石某使用,金額爲1萬元,年息爲1000元。借款第一年,高某實際按年息800元標準支付給劉某利息。那筆錢到手後只用了一個月,石某便把錢還給了高某。其後,這筆錢的借條,卻被劉某自行銷燬了。爲這筆錢究竟還與未還,爭執不下的兩人打起了官司。一審庭審中,高某、劉某各持己見,高某承認確實借了錢,但確實還了,劉某誤撕借條的說法不符情理;劉某則表示那借條是因爲自己的大意誤毀的,高某理應重信守諾,還錢給他。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均認爲,根據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本案糾紛應由劉某首先舉證證明高某曾向他借錢的事實,待劉某舉證責任完全後,再由高某舉證證明其已經將錢還給劉某的事實。在本案庭審中,高某認可自己曾向劉某借款5筆共4萬元的事實,因此,可以免除劉某對高某曾向自己借款的舉證責任;劉某認可高某曾分兩次向自己還款3萬元的事實,可以免除高某對自己已還這3萬元錢的舉證責任。而對於訴爭借款那1萬元的還款事實,高某仍負有舉證責任。庭審中,他並沒有證據證實這一事實,因此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故法院對高某的抗辯主張不予採信,對劉某要求高某還款1萬元的主張予以支持,依法判決高某還清借款本金1萬元及利息3700餘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