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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國家質檢總局起草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北京、天津、上海、重慶、香港、澳門、杭州等21個城市消協(消委會、消保委)及中國消費者報社等22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在對國家質檢總局這種開門納諫的做法表示充分肯定的同時,提出了完善《徵求意見稿》的七條意見。
一是要合理確定汽車損耗件目錄,且不免除損耗件的“三包”責任,正常損耗除外。22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指出,現在有生產廠家將整車所有能轉動的部件都列爲損耗件,只有車架固件除外,這種做法顯然不合理,汽車發動機、連接杆、方向盤等不應算作損耗件。生產廠家如此做的目的,無非是想借“正常磨損”來逃避“三包”責任。
二是因質量問題退換的汽車,不應收取“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徵求意見稿》指出,在質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是經營者違約而非消費者違約,《產品質量法》自始至終都未提及“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的問題,顯然,經營者違約在先,又將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是於法無據的。
三是銷售商說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責,而不能整車免責。
四是應調整提供備用車的限定時間。《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的時間,超過5日的,修理商應爲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該稿指出,超過5天才提供備用車,時間太長。
五是退換車的限定條件應考慮可行性及法規依據。首先,《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售出後30日之內,出現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徵求意見稿》指出,汽車三包是以開具發票時間爲“購車”時間,但消費者提車時間經常會錯後,再加上驗車、辦牌照等,消費者實際開始用車的時間大大延遲,因此,免費退車以實際公里數覈算較爲合理。其次,《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整車。”《徵求意見稿》指出,《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因此,提出所謂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規定,於法無據。
六是要明確指定質量鑑定第三方,並且依法提供客觀、公正的鑑定材料,同時應儘可能考慮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徵求意見稿》希望國家大力發展第三方鑑定機構,以解決目前出現質量問題卻鑑定無門的窘況。
七是在《徵求意見稿》第三章修理商的義務中,應當參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相關條款,規定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覆維修。記者郭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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