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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2011年城市維權(深圳)論壇即將召開之際,天津、北京、上海等21個城市的消協(消委會、消保委)及中國消費者報社聯合向國家質檢總局送交了《二十二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關於完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七條意見,包括:因質量問題退換的汽車不應收取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銷售商說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責,不能整車免責。
這21個城市包括天津、北京、上海、重慶、香港、澳門、杭州、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廈門、濟南、青島、武漢、廣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不久前,國家質檢總局起草了《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2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在對國家質檢總局這種開門納諫的做法表示充分肯定的同時,提出了完善《徵求意見稿》的七條意見:
一是要合理確定汽車損耗件目錄,且不免除損耗件的“三包”責任,正常損耗除外。
二是因質量問題退換的汽車,不應收取“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
三是銷售商說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責,而不能整車免責。例如銷售商在售車時說明了某車尾箱蓋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擠壓,做過修補,因此降價銷售。售出後,如果銷售商以銷售時說明了有質量問題爲由對整車不予“三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銷售商只能就車尾箱做過修補這一質量問題免責,對車輛的其他質量問題則不能免除其“三包”責任。
四是應調整提供備用車的限定時間。
五是退換車的限定條件應考慮可行性及法規依據。
六是要明確指定質量鑑定第三方,並且依法提供客觀、公正的鑑定材料,同時應儘可能考慮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
七是在《徵求意見稿》第三章修理商的義務中,應當參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通貨責任規定》的相關條款,規定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覆維修。(記者張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