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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
1.能使我國的產品和服務及知識產權在135個成員中享受無條件、多邊、永久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
2.使我國對大多數發達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製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貿組織成員開放或擴大貨物、服務市場準入的利益;
5.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公平、客觀、合理地解決與其他國家的經貿摩擦,營造良好的經貿發展環境;
6.參加多邊貿易體制的活動獲得國際經貿規則的決策權;
7.享受世貿組織成員利用各項規則、採取例外、保證措施等促進本國經貿發展的權利。
相應義務
1.在貨物、服務、知識產權等方面,依世貿組織規定,給予其他成員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2.依世貿組織相關協議規定,擴大貨物、服務的市場準入程度,即具體要求降低關稅和規範非關稅措施,逐步擴大服務貿易市場開放;
3.按《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範知識產權保護;
4.按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成員公正地解決貿易摩擦,不能搞單邊報復;
5.增加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
6.規範貨物貿易中對外資的投資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佔比例繳納一定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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