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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搶劫銀行殺人案,經檢查機關起訴到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案,於11月23日公開審理了此案。後經合議案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2011年12月8日,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6·19”搶劫七裏墩郵政支行並殺害兩名銀行員工的被告人富榮進行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富榮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殺害兩人搶劫數額巨大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富榮在替朋友到郵政銀行七裏墩支行辦事時,因自己家庭經濟拮据又有購出租車的還貸壓力,遂產生搶劫之惡念。被告人富榮爲掩人耳目而喬裝打扮並進行踩點後,持匕首趁中午銀行員工交班又無客戶之際闖入儲蓄營業廳,朝兩名當班員工刺戳,造成該二人死亡,並搶走人民幣3.9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作案還債 犯罪動機明確
關於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富榮犯罪目的不明,動機得不到合理解釋的意見,經查,富榮於2009年由其兄富強爲其在銀行貸款十五萬元購得出租車自營,至今仍有一年利息和本金未還,其因家庭經濟緊張和還貸壓力,鋌而走險進行搶劫,該事實有富榮之兄、父和在案的其他證人證言及本人在公安機關的穩定供述予以證實,被告人搶錢還債的犯罪目的和動機明確,辯護人的說法不能成立,故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司法鑑定 精神未見異常
關於辯護人認爲被告人富榮有家族精神病史,本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申請重新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的意見,經查,在本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依富榮親屬委託,申請蘭州大學第二醫院司法精神病鑑定所對富榮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鑑定結論爲富榮作案時及目前未見精神異常,故應有完全責任能力。辯護人除提供有富榮親友證言外再未提供其他有效依據支持,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不充分,故本院不予准許。
兩次開庭 一審被判死刑
據瞭解,“6·19”搶劫銀行殺人案,於11月23日公開審理了此案。後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12月8日上午10時許,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6·19”搶劫七裏墩郵政支行並殺害兩名銀行員工的被告人富榮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富榮以暴力手段搶劫金融機構且數額巨大,搶劫中又以殘忍手段刺戳兩名銀行員工並致二人死亡,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及適用法律準確,依法判處被告人富榮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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