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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9日從財政部獲悉,爲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兩部門表示,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此外,爲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
通知明確,經認定可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示範平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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