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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起其所得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新華社北京12月9日電記者9日從財政部獲悉,爲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兩部門表示,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近一段時間,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爲小型微型企業減負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提高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免徵小型微型企業22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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