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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2月9日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11號國務院令,公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條例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確定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乘用車依排氣量從小到大遞增稅額;客車按照覈定載客人數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兩檔劃分,遞增稅額。
條例規定,機動船舶具體適用稅額爲:淨噸位不超過200噸的,每噸3元;淨噸位超過200噸但不超過2000噸的,每噸4元;淨噸位超過2000噸但不超過10000噸的,每噸5元;淨噸位超過10000噸的,每噸6元。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1千瓦摺合淨噸位0.67噸計算徵收車船稅。
條例還規定,遊艇具體適用稅額爲:艇身長度不超過10米的,每米600元;艇身長度超過10米但不超過18米的,每米900元;艇身長度超過18米但不超過30米的,每米1300元;艇身長度超過30米的,每米2000元;輔助動力帆艇,每米600元。
條例強調,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免徵或者減半徵收車船稅。
條例還強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經覈查,對沒有提供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該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請見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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