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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表明,肖蓉離婚時間是2003年3月27日。
今年4月,女海歸肖蓉『結婚』七年,纔知道自己與富豪丈夫衛某的結婚證竟然是假的。她憤而起訴衛某重婚罪的新聞,曾經在羊城鬧得沸沸揚揚。衛某最終被判重婚罪成立,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上周五,此事突然風波再起。衛某的妻子陳惠禎同樣以『重婚罪』將肖蓉告上法庭。此案在海珠區人民法院開庭。
文/圖記者歐陽晨
海歸告富翁重婚半年後波瀾再起
案件一:海歸告富翁重婚=富翁罪成
案件二:富翁妻告海歸重婚=開庭審理
上周五,『海歸告富翁重婚案』再起波瀾。富翁衛某的妻子陳惠禎一紙訴狀將女海歸肖蓉告上法庭,指其曾在未與前夫唐某離婚的情況下,與衛某同居,行為觸犯重婚罪。
陳惠禎的代理律師黃鼎足表示,肖蓉是否存在重婚行為,主要有兩個要件。第一,是否有重婚行為;第二,是否明知衛某有配偶。而肖蓉在與衛某2002年9月份開始同居的時候,自己本身是有配偶的,直到2003年3月份纔離婚的。而且多名肖蓉和衛某共同的朋友都出來指證,說肖蓉從一開始就了解衛某的家庭情況。所以肖蓉是陳惠禎家庭的破壞者,應該受到懲罰。
對此,被告肖蓉表示,同居離婚『應該是沒有多大的重疊』;這麼多年,她不知道衛某有老婆。證人的證詞都是陳惠禎買通串供的。她多次出入衛某家庭,陳惠禎從來不說,是因為衛某和陳惠禎想要一個男孩子(衛與陳生了一個女孩)。後來肖蓉說不生了,陳惠禎纔跳出來指責她。
兩人為此發生了衝突。陳惠禎質問肖蓉:『為什麼你的小孩一說驗DNA就突然夭折?』她還說,其後肖蓉幾次流產,衛某也叫肖蓉生下來去驗DNA,但『你不敢,去做人流。太假了!』肖蓉則立即反駁陳惠禎此話是一派胡言,並激動地表示當年的胎發都保留著,可以拿去驗DNA,但『(衛某)他敢驗嗎?他現在敢不敢驗!他不肯』……
此案將隨後宣判。
原告:被告重婚明知故犯
在上周五的庭審時,陳惠禎出示了一系列的證據,並找來了三位證人。
證據包括肖蓉遞交給海珠區法院的《民事訴狀(副本)》。其中,她自己寫到:『2002年期間,被告(肖蓉)因工作關系與原告(衛某),並展開百般追求,後終與原告建立戀愛關系,一起同居並共同經營生意,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法院離婚調解書表明,肖蓉在2003年3月27日與前夫唐某離婚。
陳惠禎說,肖蓉在第一次懷上『衛某的孩子』時是在2003年1月。當時肖蓉未與唐某離婚。
證人楊先生稱,自己此前是衛某公司的業務經理,2002年時,他將當時還是普通客戶的肖蓉帶到公司展臺,將其介紹給衛某認識。當時陳惠禎也在展臺內。介紹時,楊先生表示,已經明確說陳惠禎是『老板娘』了。在當晚展會結束後,衛某和他就將肖蓉約出來喝酒。『總共只上了六瓶啤酒,他們就搞到一起了。』
另一位證人樊先生則表示,他是衛某公司的客戶。認識肖蓉是在2003年5月份的上海。當時,衛某帶著肖蓉與他們幾個客戶吃飯唱歌。飯桌上交流時都會談起他太太負責的一些事情。衛某更會在玩得比較晚、接到老婆電話後馬上示意『大家小聲點,我老婆來電話了。』而且,當時肖蓉『肯定在場,肯定知道』衛某是有太太的。
被告:原告為男丁設圈套
肖蓉對陳惠禎的指控完全予以否認,稱之為謊言乃至污蔑。
她說,唐某的確是其前夫,但早在1998年就已經分居。而這,也正是她出國留學的重要原因。而她與唐某離婚,也的確是在2003年的3月份。但在此期間,她並沒有與衛某同居,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就訴狀的話語,肖蓉解釋道,自訴狀是律師寫的,不過她也承認是她本人授權的。要准確理解『後終』兩個字。『後終』表明同居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並不限定在2002年,(和衛某同居與和唐某離婚)『應該是沒有多大的重疊』。
至於證人的證詞,肖蓉也一一予以了反駁,直指是陳惠禎買通串供。比如,樊先生所稱的卡拉OK內發生的情節,肖蓉則稱,2003年5月份認識樊先生時,她已經懷孕三四個月,怎麼可能會跟他們一起去卡拉OK呢?
肖蓉稱她不知道衛某有老婆,其實是有原因——那就是,衛某、陳惠禎想要一個男孩(衛和陳生有一個女孩),因而默許了她的存在,甚至故意設下陷阱。因此,雖然這些年,她進進出出衛某家庭那麼多次,但陳惠禎卻從來不說。直至後來她說不生了,陳惠禎纔跳出來指責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