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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潘從武通訊員吳向紅王達成和劉樹勝是多年的好友。去年10月,王達成向劉樹勝借款56萬元,借款時,他給劉樹勝寫了一張借條。借錢後,王達成表示會盡快歸還借款。數日後,王達成償還了劉樹勝30萬元借款,但餘款26萬元卻遲遲不予歸還。之後,劉樹勝多次催要,王達成仍不歸還剩餘借款,無奈之下,他將王達成和其妻子武紅鵑訴至法院。
劉樹勝表示,他向王達成催要剩餘26萬元錢款時,王達成和妻子武紅鵑才辦理離婚手續,所以武紅鵑也應承擔該筆債務的清償責任。而武紅鵑表示,她不知道丈夫王達成借款的事情,不應該償還這筆錢。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王達成和武紅鵑是夫妻關係,王達成向劉樹勝借款56萬元發生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武紅鵑與王達成應共同償還劉樹勝26萬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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