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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據媒體報道,一位車主的金盃麪包車在京滬高速側翻,由京四環停車場救援車將車拖至停車場。距離不足20公里,卻被告知須繳納5500元的吊車、拖車費用。近段時間,“高速路天價救援費”事件屢發,破壞了社會穩定,違背了公序良俗,難怪道路施救被人們稱爲“打劫”。
光明網刊載陳方的評論文章說,事實上,車主完全可以自己聯繫救援機構,但由於各種外在原因不得不接受“指定”救援。高速路救援公司註冊門檻較低,幾乎處於“無人管”的境地。收費標準也完全處於監管真空狀態。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僅僅靠車主和救援公司口頭商議,事實上根本不可能出現“平等交易。”
沒有相關監管機構的作爲,僅僅靠事故車主去討價還價,令人觸目驚心的救援費用肯定降不下來。其實,在監管方面我們並非沒有好的例子。今年8月份,江蘇出臺了《江蘇省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明確指出,“清障車輛將故障車輛從故障發生地拖達指定地點的里程,最大計費里程不得超過50公里。故障車主有特殊要求,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以一輛7座以下小車舉例,如果輕微事故不用吊車,即使拖車拖了50公里,收費也才450元。
終結“高速路救援天價收費”亂象,制定統一的標準只是第一道門檻,把這道門看好,還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嚴格監管,杜絕官商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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