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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切實保障校車安全,《徵求意見稿》對校車使用許可條件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即符合下列條件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可以申請作爲校車使用:(一)屬於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二)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專用校車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並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三)裝備統一的校車標示燈和停車指示牌,專用校車噴塗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四)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乘客責任保險。
北京師範大學袁桂林教授表示,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駕駛人。應當嚴格規定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據此,《徵求意見稿》明確,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週歲;(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四)無飲酒及醉酒後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爲;(五)無犯罪記錄,未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行政拘留處罰;(六)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爲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同時,關於校車服務的提供單位,《徵求意見稿》也作出了規定,即學校可以配備校車,或者由下列單位爲其提供校車服務:(一)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二)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校車運載學生時,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徵求意見稿》規定,校車應當按照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覈確定的路線行駛,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確需經過危險路段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誌和安全保護設置。
爲了保障校車通行和停靠安全,《徵求意見稿》對校車享有的優先權作了規定,包括:
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按照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啓校車標示燈,按照經審覈確定的線路行駛。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校車經過路線狀況、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到運載學生的校車時,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時,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應當靠道路右側停車,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道路無中間隔離帶的,對面駛來的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下車學生需橫穿馬路時,車輛應當停車讓行。
過渡期不超3年,過渡期內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可使用其他載客汽車
“性質定位不準,責任就劃分不清。校車服務應該是‘學校教育後勤保障的社會化’,是由全社會共同承擔的問題。因此,政府不應對校車的服務運營大包大攬,而是加強監督檢查,保障校車運營、運行的安全。”袁桂林教授指出。
據此,《徵求意見稿》規定,教育部門主要負責指導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落實,審覈校車使用申請,查處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審查校車安全技術條件,辦理校車註冊登記並核發校車標牌,對校車進行定期檢驗,審覈校車駕駛人資格,查處校車交通違法行爲,查處取締上路行駛的非法校車,並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
明確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保障校車安全的責任也是本次《徵求意見稿》的重要內容。比如,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搭乘校車的安全守則,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餘凌雲說:“校車服務及其安全等問題的背後是複雜的社會管理問題,涉及到經濟發展水平、教育均衡發展、道路交通建設和管理等諸多現實因素。”因此,《徵求意見稿》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不超過3年的過渡期,在該期限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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