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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電子監察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近期,湖北省制定並印發了《湖北省電子監察管理暫行辦法》,對全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電子監察及其相關的活動進行規範。
《湖北省電子監察管理暫行辦法》對電子監察工作的職責分工、監察範圍、監督內容、電子監控方式、監察機關權限和責任、處罰措施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將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徵收等行政執法活動,公共資源交易、政府採購、公共項目招投標等需要競爭擇優的管理活動,社保資金、住房公積金、惠農資金、救災救濟資金物資等管理和發放活動,公衆訴求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等行政服務活動等可實行電子政務的事務納入電子監察範圍。重點監督公共事務的實施主體的合法性、信息公開和執行業務保密規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的執行、工作效率和行政服務、公衆投訴和滿意度評價等內容。監察機關可以利用電子監察的預警糾錯結果,結合其它監控方式獲取的信息,定期評估公共事務實施機關的工作績效,評估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或者向社會公開,年度績效評估結果作爲本級人民政府考覈政府各部門目標責任制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依據。監察機關對電子監察系統所獲得的公共事務管理信息,應當進行定量定性分析,爲改進公共事務的管理提供決策參考。監察對象對電子監察系統發出紅牌不服的,可以在發牌之日起五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辦法要求,納入電子監察範圍的公共事務實施機關應在網上依法實時辦理事務。監察機關應按照確定的電子監控方式、預警糾錯規則和績效評估標準實施電子監察。電子監察發現違規問題不屬於監察機關職責範圍內的,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接受移送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回告監察機關。
(據湖北省預防腐敗局信息)
(來源:國家預防腐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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